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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建设工程 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职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学校资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市政、园林绿化、信息网络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是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处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资料对工程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核、评价及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工程项目凡单项工程造价在 5 万元及以上的,实行结算必审制度,5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实行审计会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与相关结算资料报审计处复核审定,并根据审定结果办理财务结算。

第五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可以采用自审方式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方式实施审计。委托事项由审计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工程项目进行独立审计。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收集完整工程项目文件、监理资料和施工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七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项目立项是否符合学校“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学校投资计划;

(二)建设投资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

(三)工程招标、投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审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审核施工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变更、洽商签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五)审核工程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是否对隐蔽工程进行隐检、验收,记录是否完整;核实工程量是否准确。

(六)审核工程计价标准是否准确、合理,审查结算单价是否执行合同约定或现行计价原则、规范。

第八条 审计处严格依据《华北电力大学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审查工程项目中变更、洽商签证,每项变更、洽商签证应包含变更原因、变更金额、变更审批程序。变更、洽商签证审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批、校领导审批及会议审批等。

第九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编报工程结算,并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和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待审。

(二)审计处收到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应认真进行核对登记,按程序和国家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

(三)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主管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组织实施审计。委托审计工程项目审计结果需经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处和咨询机构共同签章确认,审计处出具《工程结算审计验证书》及完成相关审批流程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四)报审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审计验证书》由审计处负责人签发,报审金额在 20 万元(含)以上的,需经主管工程校领导及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签发。

(五)工程审计完毕,审计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根据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审计结果适时在校内进行公告。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加强与工程项目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各相关单位应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规划及立项批文、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概算或预算、地质勘察报告等;

(二)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及相关文件;

(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四)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及其他有关结算资料;

(五)工程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记录等;

(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施工方案、开工报告等,

(七)设计变更单、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等;

(八)材料、设备认价单、综合单价审批单;

(九)工程进度款统计报表;

(十)甲供设备、材料的定货合同及清单;

(十一)其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

以上资料应加盖报审单位公章,应为有效原件,或经审计处复核的有效复印件。

对于结算资料不全、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备、格式不规范的,应要求送审单位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否则不予审计,审计实施后,原则上不允许补充与结算价款实质性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洽商签证应在施工中按规定及时办理,并按时间顺序编号,审计阶段不得补签。补签的,审计中不予确认。

第十二条 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工程项目,实行一次性报送审计,不得拆分。在审计过程中,施工单位如有漏算、少算的项目,不得补报,审计结果中不予计取。

第十三条 工程实际施工不满足图纸要求的报审内容,审计处有权在结算中直接扣除。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收到完整结算审计资料后,即组织开展审计工作。除特殊情况外,200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一般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计结果,200 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一般在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计结果。5000 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一般在 6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计结果。初步审计结果出具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签订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的固定总价合同,应在

合同签订前送审计处审核。

第十六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审计程序如下:

(一)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章后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资料接收人员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情况进行审查;

(三)资料符合要求后,审计处向选定的审计中介机构移交结算资料;

(四)审计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市场调查、计算工程量、确认单价、签证及计算规则等;

(五)中介机构出具初步审计结果,征求学校和施工单位意见;

(六)审计处对反馈意见进行审查,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监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就有争议事项进行复核;

(七)中介机构出具审计定案表;

(八)学校、中介机构、施工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中介机构编制并出具审计报告;

(九)审计处出具《工程结算审计验证书》及完成相关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审计处自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审计程序如下:

(一)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章后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资料接收人员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情况进行审查;

(三)审计处受理审计事项,并组织实施审计;

(四)出具审计定案表初稿并征求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意见;

(五)审计处对反馈意见进行审查,并组织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就有争议事项进行复核;

(六)审计处出具审计定案表;

(七)审计处编制并出具审计报告及《工程结算审计验证书》,并完成相关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未经结算审计的,财务部门、工程项目主管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办法》(华电校审〔2011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