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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内部审计质量分级复核制度

审计处内部审计质量分级复核制度


202314次审计处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审计项目审核、复核、审定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规避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第8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项目质量审核实行分级审核。若审计处长或分管副处长不担任审计组长,实行三级复核,一级复核由审计组长负责,二级复核由分管副处长负责,三级复核审定由审计处长负责;若审计处长或分管副处长担任审计组长,实行二级复核,一级复核由审计组长负责,二级复核审定由审计处长或审计处务会(审计处长担任审计组长时)负责。

  第三条 审计组长审核是指审计组长对审计成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审计记录、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审计资料进行的核实和审查并签注审核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组长审核的内容包括: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审计记录是否完整;

  ()审计工作底稿记载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审计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结论是否恰当,适用的法规标准是否准确,要素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审计证据是否已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未签名或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

  ()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审计组长审核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和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予以认可;

  ()责成进一步完善审计证据或底稿;

  ()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六条 审计组长完成审核并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及审计报告送至分管副处长复核。

  第八条 分管副处长复核是指分管副处长对审计组长提交的反映审计过程和结果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核,修改审计结果类业务文书,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九条 分管副处长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建议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分管副处长对复核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审计质量,若分管副处长担任审计组长时,应当同时兼顾审计组长的审核职责。

第十一条 分管副处长审核后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底稿、审计报告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计处长审定。  

第十二条 审计处务会和审计处长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程序及结果,主要审定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审计处务会和审计处长审定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审计质量,若审计处长担任审计组长时,应当同时兼顾审计组长的审核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处务会和审计处长审定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底稿、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审计处长审定后,应当出具审定意见书。 

第十五条 审核、复核、审定人员在过程中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经办人应当将审计项目的审核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定意见书、重要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等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审计报告/意见书出具后根据相关程序请主管审计校领导签发后归档。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