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行为,加强
对学校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华北电力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审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自立项开始至竣工决算等各阶段主要业务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的过程。全过程审计应采取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项目及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 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审计处与社会审计机构成立的全过程审计组(以下简称“审计组”)承担。审计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投资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在此金额以下但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 学校招标相关部门在拟订建设工程项目各项招标文件时,须将本办法纳入招标文件必须响应的条款中,并最终列入施工合同条款。
第二章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第六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全过程审计工作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协议并成立审计组;
(三)审查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方案、审计意见等,并组织实施和落实;
(四)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五)审定最终工程造价;
(六)参与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支持配合审计处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
(二)设专人负责及时向审计处履行报审手续,提供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及时向审计处通报工程建设进展和重大事项;
(四)落实审计意见及建议,督促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方落实审计意见及建议;
(五)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全过程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全过程审计主要内容
第八条 立项阶段:
审计主要内容:立项决策程序、报送可研报告、投资估算合规合理性。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
(一)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审计;
审计主要内容: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内容、招投标程序合法合规性。
(二)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审计;
审计主要内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合法性,收费合规合理性,勘察、设计合同中双方权、责、利、违约条款及索赔条款的完整性、合理性。
(三)设计概算的审计。
审计主要内容:设计概算编制依据合理性、时效性,重点审核单位工程审计概算、综合概算和总概算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 招投标阶段:
(一)施工、监理、咨询招标文件、答疑文件的审计;
审计主要内容:招标文件内容完整性、严密性,招标程序合规合法性,评标、定标工作公正公平性,重点审核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条款。
(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审计;
审计主要内容:工程量清单中主要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清单项目列项、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完善,是否存在明显漏项,标价是否预先控制及价格水平是否合理。
(三)招投标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
审计主要内容:整个招投标程序执行是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程序相符。
(四)投标报价的审计。
审计主要内容:对投标报价算术性、合规性及合理性审核分析,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等情况。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
(一)施工、监理合同的审计,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
审计主要内容:合同主体合法性,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响应是否一致,工程变更、设备材料价款调整、结算依据、审计条款等内容表述是否公平、合规、合理、准确、完整。
(二)隐蔽工程、中间交验工程的审计;
审计主要内容:根据施工进度情况抽查相关隐蔽工程实际施工是否与施工图纸、相关图集、规范一致;列席基础验槽、正负零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关键验收会议,了解验收过程,做好相关整改要求记录。
(三)暂估项目、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审计;
审计主要内容:审核采购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价格是否合理;招标采购文件是否完整、严谨;招标控制价编制是否合理、合规。
(四)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的审计;
审计主要内容:审查程序是否符合关于“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相关制度规定;发生原因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是否有变更洽商估算书;现场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一致。重大设计变更、洽商应按照学校制度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审计主要内容:审查工程进度款申报程序是否合规,所报工程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和扣回等。
(六)索赔费用的审计;
审计主要内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咨询建议,力求避免索赔事件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约定,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在规定时间内与业务主管部门一起及时处理索赔事件。对由于施工单位过错而引起的索赔,积极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提出反索赔。
(七)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阶段:
(一)竣工结算资料的审计;
审计的主要内容:送审结算资料是否完整有效、签字是否齐全、送审资料是否合理合规。
(二)工程结算价款的审计。
审计的主要内容:施工现场是否与竣工图纸一致;工程量、计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计取;工期是否延期,若延期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质量是否满足合同约定要求。有关工程结算价款审计的其他具体规定参照《华北电力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竣工决算阶段:
审计的主要内容:竣工决算资料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项目从筹建、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真实性、合理性;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审查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项目决算总造价。
第四章 全过程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方案的确定:
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确定项目实施审计方案。
第十五条 确定社会审计机构并成立审计组:
审计处根据项目全过程审计类型及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招标确定社会审计机构并成立审计组,承担项目全过程审计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资料的报送:
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向审计处履行报审手续,提供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及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计组负责核验业务部门提交的报审材料并决定是否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出具审计意见或建议:
审计组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对各审计事项的审核,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交审计处,经审计处复核后送达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审计组出具初步结算审核报告后,应征询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在考虑业务部门反馈意见后,审计组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执行:
审计组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交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后签字盖章,业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的结算审核报告由审计处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资料的管理:
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将相关档案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的时效:
(一)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审计工作量大小,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确保审计意见及建议的质量。
(二)全过程审计工作时限原则上应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需求,具体工作时限如下:审核投资估算一般为 7-10 工作日;审核设计概算一般为15-20 工作日;审核招标文件一般为 7-10 工作日;审核招标答疑文件一般为 3-5 工作日;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一般为15-20 工作日;审核合同类文件一般为 3-5 工作日;审核进度款一般为 5-7 工作日;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一般为 5-7 工作日;工程竣工结算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时间;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一般为20-30 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华电校审〔2007〕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