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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规范内部审计工作行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支持保障。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审计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落实上级有关审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二)负责学校内部审计的总体布局、顶层设计和工作统筹协调,促进审计监督在学校监督体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审议学校年度审计总结和工作计划,部署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交流通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四)审议学校重要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整改等审计监督重大事项;

(五)研究提出加强审计机构和审计队伍建设意见,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职;

(六)审议学校审计监督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纪律检查和监察巡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财务和资产管理的校领导、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分管保定校区日常行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为党政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法治工作办公室、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两地主要负责同志。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八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作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设立相关的业务科室。

第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按规定采集审计所需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经济效益显著、工作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行政主要校领导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国家审计机关、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及学校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开展审计工作,并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合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电子数据、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和答复,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报送审计委员会或学校主要负责人。经审计委员会或学校主要负责人批示后,形成审计结论性文书正式稿,向被审计单位、项目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出具、抄送或移交。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学校规定建立审计项目档案并及时归档,加强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要求,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应按照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或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审计处按照规定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及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整改落实情况。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体制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向学校提出管理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向学校及所属单位印发风险提示清单,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向审计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及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在开展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上级审计、检查、巡视及校内巡察等成果,对于已经发现且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审计处要依法依规认定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审计结果和案件查处情况,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审计处及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审计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学校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