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直各单位:
为规范华北电力大学审计整改工作,推进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的整改与落实,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制定了《华北电力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经202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4日
华北电力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我校审计整改工作,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提升内部审计工作效果,推动依法治校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或建议,通过直接整改、完善制度、改进机制或督促落实等形式对审计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和改善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是指:接受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业务或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具有直接管理或监督指导责任的相关职能部门;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执行或处理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着力于规范学校管理运行,降低内控风险,通过提出科学的建议,推动学校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改进管理方式,解决“屡审屡犯”的顽疾,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审计整改通知书为审计整改事项的正式通知文书,其内容应以校领导审阅、签发后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审计整改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项目的简要情况;
(2)校领导对整改工作批示的相关要求;
(3)审计整改情况反馈要求;
(4)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以上内容中,涉及学校层面“三重一大”事项的,还应按相关规定报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明确审计整改工作各方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与审计发现问题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和落实情况的报告。各有关单位应各司其职,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八条 由上级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其审计整改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工作安排开展,校内相关单位做好配合整改及结果报告等工作;由审计处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处负责送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和整改结果报告等事宜。
第三章 审计整改结果检查
第九条 审计整改结果检查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鼓励被审计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即行即改,对即行即改的有关情况,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同时进行检查。
第十条 对于非即行即改的审计发现问题实行“审计发现问题台帐”机制。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对于无正当原因未完成整改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制度,进一步增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刚性约束。对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由主管领导或审计处进行审计约谈,必要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涉及违规违纪的同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对依法做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未认真执行、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拒绝或拖延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报告称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采取欺骗手段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为;
(四)对于移送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而长期不作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
(五)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结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对审计业务文书中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对校领导要求整改批示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有关整改情况。
第四章 审计整改报告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校领导有关整改批示进行研究、落实,并在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内(一般为60天)提交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报告需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并附必要证明资料。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结果及具体情况;
(三)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对审计意见(建议)书的采纳情况;
(五)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六)尚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或处理的具体计划安排;
(七)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等。
第十四条 整改工作若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各部门应根据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学校领导批示的要求,对涉及自身的整改内容及时开展整改落实,并对涉及被审计单位相关业务的整改内容开展督查督办,同时对以上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审计处反馈整改结果或督办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定期向审计工作主管校领导汇报审计整改结果。
第五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建立审计整改会商机制,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审计处应对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并同有关部门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审计整改工作涉及单位应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
(一)被审计单位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组织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考核检查范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干部考核考察中的运用;
(三)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
(四)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将相关情况以会议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问题相关情况及审计意见(建议)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基金会、校友会、工会、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或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科研课题等按照项目负责人制管理的项目,其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整改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