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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整改】提出审计整改要求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与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同样重要,必须一体推进。新修订审计法第52条对审计整改作出规定,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政府和有关主管单位在审计整改中的职责及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和追责问责机制,为审计整改提供了制度遵循。2022年以来,审计署也出台多项制度规范审计整改工作。审计整改已成为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审计查出的问题和针对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起点,也是后期认定是否完成审计整改的依据。本文主要针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要求进行探讨。
找准法规依据,依法提出整改要求
  新修订审计法第4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即对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事项,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对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移送相关单位处理。
  例如,对审计发现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类问题,审计机关一般应依照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对审计发现的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问题,审计机关不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应移送纪检监察等有处理权限的部门查处。同时,对审计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整改要求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体现在审计报告上,就是每个问题引用的法规要与整改要求一致,特别是提出追责问责整改要求的,一般需引用相关处罚处分依据,最常见的就是引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如对于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的问题,可以引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6条,提出追回有关财政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整改要求。
深入分析原因,精准提出整改要求
  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准确界定造成问题产生的责任主体,结合问题金额、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要求。例如,审计中常见的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问题,就要根据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使用资金的主要手段、方式,资金的实际用途和去向,并结合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责任及公职人员履行职责、审核把关情况,针对性地提出不同的整改要求。
  具体而言,要区分是个人行为还是集体决策,是主观规避监管还是由于政策不合理所致;取得资金的主体是企业、公职人员还是群众;资金的使用是合理支出还是违规支出。如企业、单位弄虚作假,编造伪造虚假申报材料,资金被个人私吞侵占、私设“小金库”违规支出或被用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支出的,应提出追回资金的整改要求,并将违纪违规事项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资金纳入单位账簿,用于企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或弥补经费不足的,应提出追回资金的整改要求,可不要求追责问责;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应提出追回资金、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整改要求;由于主管部门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一般群众超范围、超标准或重复领取资金的,除存在明显弄虚作假等性质严重、影响恶劣、金额较大的问题,一般不直接要求从群众手中追回资金,可提出今后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管理、严格审核把关等整改要求。同时应注意,对相同类型的问题,整改要求应保持一致。如审计机关组织的对不同地区或单位开展的同一类型审计项目,应统一处理标准,对同类型问题提出相同的整改要求,确保审计处理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区分实际情形,准确划定整改类型
  按照审计整改相关规定,在对每个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的同时,还要明确问题的整改类型和整改时限。审计整改类型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三种类型,对应的整改期限一般分别是60日内、1年内和5年内,可以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调整。
  整改类型和整改时限划分是否准确,关系到被审计单位能否按时完成整改,也关系到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般而言,被审计单位能够独立完成,或者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少、难度小,审计定性处理依据有明确的禁止性、限制性要求或者控制性指标的问题,应划分为立行立改类问题;被审计单位在整改工作中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因整改情况较为复杂,或者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较大、难度较高,客观上无法在60日内完成整改,按照国家政策、合同约定或工作进度等可以明确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整改的问题,应划分为分阶段整改类问题;被审计单位负有主要整改责任,但是因问题存续时间长、成因复杂、涉及利益群体多,人力物力不充足,或者相关政策不确定、治理路径不清晰,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量大、难度高等,被审计单位在1年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划分为持续整改类问题。
  在实践中应注意,首先,要有整改意识,在审计查证、发放审计取证单、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等各环节,可以在反映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划定整改类型,并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如同样是违规使用资金类问题,若违规使用资金金额较小,责任单位可以立即归还的,应划定为立行立改类问题;违规使用资金金额较大,无法立即归还但已确定还款来源或有明确还款计划的,应划分为分阶段整改类问题;违规使用金额较大,但受财力限制等确实难以明确归还时间、退还来源的,可以划定为持续整改类问题。其次,持续整改类问题的整改期限原则上是5年内,不应将持续整改类问题的整改期限全部定为5年,应结合问题性质、历史成因、现实情况等,合理确定整改期限。最后,对于个别难以按原定整改类型和整改期限完成整改的问题,相关单位可向审计机关申请调整变更整改类型,审计机关应按程序办理变更。

(摘自:中国审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