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参与国家财政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各级财政的预算单位和其他管理分配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主要包括:(1)管理分配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下级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2)负责征收财政收入的税务、海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3)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等。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政府部门管理或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计,主要内容包括:(1)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对各级政府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进行审计,主要监督检查预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财税政策执行、政府预算体系建设、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财政体制运行、政府债务管理等情况,促进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2)部门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主要监督检查部门预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点关注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等情况,促进严格预算约束,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3)税收审计。对海关、税务系统收入征管情况进行审计,主要监督检查依法征收、税制改革推进,以及结构调整、科技创新、大众创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推动清费立税,完善税收体系,促进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网站-审计之窗)